关于公布近期自愿实施清洁生产的

企业名单的通知

粤经贸环资〔20071085

 

各地级以上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各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省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777号)的部署,现将我省近期自愿实施清洁生产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名单内的企业要于名单公布之日起启动企业清洁生产工作,并在20097月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向所在地经贸部门申请现场验收。各地经贸部门要在2009年年底前将验收总结报告报省经贸委。

二、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各地级市经贸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要加强清洁生产的学习,同时敦促企业相关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省有关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师”培训班或通过登录“广东省清洁生产网”远程培训系统参加“清洁生产审核员”的学习。

三、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由各地级市经贸部门负责,按照我省原有验收暂行程序规定执行,成熟一批、验收一批。各地经贸部门在验收工作开展前将验收企业名单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负责验收专家的选配,并委派省清洁生产中心协助验收工作。

四、清洁生产审核标准的要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已颁布的24个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执行。对于没有颁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参照国家环保总局现已颁布的25个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执行;对于国家尚未公布指标体系和行业标准的行业,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时,应在污染物排放达标的基础上,以同行业先进水平为参照。

五、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要求。名单中所列重点企业是指列入省“双千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企业。其中,重点耗能企业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时,必须把能源作为审核重点;名单中的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应将清洁生产工作列入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的编制与实施中,设立专门篇章推行清洁生产;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省经贸委将委托省清洁生产中心对报告提出评价意见,并将意见直接反馈企业,企业要根据意见进一步开展清洁生产,并按验收程序申请验收,直至成为清洁生产企业。

六、清洁生产企业的授牌及表彰。各地经贸部门在组织验收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冠以“某某市清洁生产企业”的称号予以公布;对于其中成效突出的企业,可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其专家现场验收意见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对企业的审核报告及其专家现场验收意见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企业以“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的称号予以公布并表彰奖励。

七、对于列入名单并已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优先给予扶持和鼓励。各地在申报国家节能专项资金及省节能技改资金中优先安排;对于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总结出来的先进技术、工艺,各地要及时推广普及。

八、根据粤港双方《关于推动粤港两地企业开展节能、清洁生产及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合作协议》,鼓励列入“清洁生产技术支持试验项目”的在粤港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同时纳入各地市清洁生产验收体系,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

九、对于未列入名单自愿开展清洁生产的其他企业,审核验收程序依上执行。

 

附件:广东省近期自愿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名单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