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我省2007年度成品油经营
批准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电力〔2008〕31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
为加强对我省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按照商务部颁发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委决定对全省(深圳市除外)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资格进行2007年度检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1、已领取国家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在我省工商注册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的企业;
2、已领取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在我省工商注册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
二、年检时间
三、年检须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
1、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附件1);
2、《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副本;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安全监管部门核发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在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07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8、油库及基础设施在2007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省经贸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或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9、油库设施一年内4R彩色全景照片(如有多个油库,每个油库均应提供)。
(二)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
1、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附件2);
2、《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安全监管部门核发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07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6、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7、油库及基础设施在2007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省经贸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8、油库设施一年内4R彩色全景照片(如有多个油库,每个油库均应提供)。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1、陆上加油站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陆上加油站)年度检查登记表 (附件3);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安全监管部门核发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在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07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加油站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8)加油站一年内4R彩色全景照片。
2、水上加油站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水上加油站)年度检查登记表(附件4);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船舶检验证书簿;
(5)在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07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岸基加油站需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8)加油站一年内4R彩色全景照片。
(四)注意事项
1、企业上报的所有材料复印件须清晰可辨认,并加盖企业公章,备原件核对。各市经贸部门核对原件后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并将年检登记表和其他材料复印件按顺序以A4纸规格装订成册。
2、企业如不能按时出具有关的年检材料,必须向所在地市经贸部门提交说明报告,地市经贸部门对情况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后,随年检材料一起上报。
四、组织及分工
(一)
广东省石油行业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慧敏(1302207****),谢昭伟(1380888****)
电话:(020)83556420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63号国信大厦21楼2102室
邮政编码:510045
(二)
五、年检不合格企业整改期限及要求
(一)对于年检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及仓储经营企业,由省经贸委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由省经贸委报请商务部主管司局核查,经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后,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收回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二)对于年检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由省经贸委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由省经贸委依法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收回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附件:1. 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2. 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3.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陆上加油站)年度检查登记表
4.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水上加油站)年度检查登记表
5.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汇总表
(注:所有附件均可到省经贸委网站http://www.gdet.gov.cn下载)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八年一月十日
(联系人:范锦怡、詹平丁,电话:020-83135981,020-83378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