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实行

民营经济工作考核的通知

粤经贸中小局〔200847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民营经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中小企业局反映。

联系人:省中小企业局改革发展处  赵伟清,联系电话:020-83135885,传真:020-83133308 

    

附件:《广东省民营经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人事厅

OO八年一月九日

附件:

广东省民营经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办发〔200317号)等文件精神,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我省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定期开展民营经济工作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原则

严格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三、考核内容

(一)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把推动民营经济发展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市政府定期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部署发展民营经济工作,协调解决发展民营经济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做到发展有规划、工作有部署、落实有检查。

民营经济行政主管机构明确,配备适应民营经济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建立发展民营经济的有关机制和制度,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二)贯彻落实民营经济发展政策

结合本地实际,宣传民营经济政策,贯彻落实国发〔20053号文、粤发〔20034号文和粤办发〔200317号文等文件精神,制订相关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并对落实民营经济政策情况进行督查。

(三)推进服务体系和担保体系建设

设立或指定面向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以下统称民营企业)的公益性综合服务机构。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作用,按照“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方式,鼓励发展专业服务机构,整合社会资源,构建面向民营企业的创业扶持平台、投融资服务平台、技术支持服务平台、人才引进和培养服务平台、信息咨询服务平台和市场开拓服务平台等。鼓励发展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根据当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情况,落实各项财税扶持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管理,解决担保体系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营造有利于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政务环境。

(四)民营经济发展绩效

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长情况,民营企业上缴税收增长情况,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情况,个体私营企业户数增加情况等。

(五)处理民营企业投诉

重视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设立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认真处理民营企业的投诉。

四、考核的组织

考核工作由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牵头负责,省民营经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参与相关考核工作。

五、考核步骤

(一)自评

每年315日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形成上一年度民营经济工作情况书面自评材料,并填写民营经济自评考核表报省经贸委、人事厅。

(二)初审

省经贸委、人事厅汇总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自评材料和民营经济自评考核表,会同省民营经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自评材料和民营经济自评考核表进行初审。

(三)考核

可视实际需要组织对各地级以上市进行实地考核,并给予评价和提出评分建议。

(四)评定

省经贸委、人事厅根据初审情况和省民营经济联席会议成员的评价及建议,提出各市的考核得分和等次,形成考核报告报省政府。

六、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由省经贸委、人事厅书面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扬;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予以批评。

七、附则

(一)本办法仅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进行考核,不实行逐级考核。

(二)考核评分标准和民营经济自评考核表由省经贸委、省人事厅另行印发。

(三)本办法从20081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