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以上财政支持

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创新〔200851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省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的跟踪管理,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从2005年我委联合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粤经贸技术〔200565号)要求加强技术创新项目完工验收工作以来,多数市经贸部门和省有关单位对做好验收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本市或下属企业开展已完工项目验收。其中汕头、中山、阳江、肇庆等市按照65号文的要求,不定期对照项目计划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抓紧做好完工项目的验收,完工验收率得到较大提高。根据各地情况,项目验收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未能主动积极地申请验收,导致项目验收延迟或尚未验收;部分市经贸部门未能按要求认真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以致反复修改延误了验收时间;个别地市对验收工作不够重视,项目完工验收率偏低。

二、做好2008年验收工作的要求

(一)验收范围

12003-2006年由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并已建设完成的技术创新项目,包括省财政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省财政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即原省经贸系统科技三项费用)项目、招标项目(省关键领域重点突破项目、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等。

2、中央财政支持并完成的项目,重点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二)主要验收内容

1、检查项目是否完成项目立项建议书或申请报告、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的要求;

2、评价项目产品、技术的性能、标准、技术水平及生产工艺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

3、分析项目已达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检查项目是否按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实施,项目资金是否落实、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及财务处理是否规范合理;

5、总结项目建设经验及成效;

6、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还须包括总结该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建设情况,技术中心在项目实施中发挥的作用,项目实施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促进作用等。

(三)具体要求

1、形式审查:各市经贸部门、省有关单位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验收材料包括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申请表、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项目立项建议书或申请报告、研制工作总结报告、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产品或企业标准、由法定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意见、项目资金使用报告、财政资金使用凭证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须提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报告。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须提供环评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具有协作单位的,并提供合作协议。

2、参加验收会的专家要求:专家人数为5-9人,须为单数,其中包括一名财务专家;专家应有高级职称,且从事专业应与验收项目具有较大的相关性;专家可来自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同一项目验收会的专家应来自不同单位。

3、有关报告的撰写要求: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应侧重说明该项目所采取的技术方法、工艺、研制过程、所达到的技术水平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并与立项建议书(申请报告)或合同书(责任承诺书)中所列技术、经济指标列表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完成情况。个别项目指标未能达标的,应说明原因。项目资金使用报告应说明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及支出情况,侧重说明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并列出明细表。财政资金主要应用于设备购置费、材料费、协作费等。

三、其他事项

(一)各市经贸部门、省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技术创新项目的跟踪管理,督促列入2008年验收范围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及时申请验收(2006年下达的项目和附件所列项目)。

(二)除国家项目、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产业结构调整项目、招标项目及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超过200万元的技术创新项目由我委负责组织验收外,其他技术创新项目经我委审查验收申请材料后委托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市经贸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三)对承担省项目两个以上不能如期完成而又无合理理由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项目。对项目完成情况较差的地区、省属企业,未能及时整改,又未能采取补救措施的,暂时停止对该地区、省属企业的新项目安排。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OO八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