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行使节能监察管理和行政处罚权的通知
粤经贸法规〔2008〕87号
省节能监察中心:
为加强我省节能监察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我省节能监察工作的实际,经研究,决定依法委托你中心行使节能监察管理和行政处罚权。请你中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委委托书的委托权限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关于委托行使节能监测管理和行政处罚权的通知》(粤经贸法规〔2006〕569号)自本通知下发后同时废止。
附件:委托书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委 托 书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及《关于调整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机构编制的函》(粤机编办〔2007〕227号)的规定,现决定委托广东省节能监察中心行使以下节能监察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一、协助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广东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方)对用能单位履行国家及本省颁布的节能(能源)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省级重点用能单位、商业和社会用能的用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依法实行监测,对设计、生产单位是否采用或者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负责全省节能监察日常工作,指导市、县节能监测(察)机构开展节能执法活动及组织业务技能培训考核;
五、受理全省能源利用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投诉,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规定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查处严重浪费能源及其他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受托方应当严格按照上述委托权限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收缴的罚款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委托书有效期五年,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