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条例》的指导意见

粤中小企〔20083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已于2007930通过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于200811日起正式实施。为切实做好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施行后,省委省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我省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在我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国民就业、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县域经济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仍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发展中还面临着思想认识、体制机制、内外环境等多方面的制约和困扰,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离不开政府和全社会进一步的扶持和关心,离不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帮助,特别是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条例》的制定和颁布既符合国家法律精神,又符合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实际需要,更突出可操作性。《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省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必将有利于优化我省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有利于我省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中小企业在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认真学习《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条例》是一部立足实践、着眼发展、具有较强广东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包括总则、创业扶持、资金支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权益保护等7个方面,充分体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要求,集中了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及13个配套政策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具体内容包括:

(一)明确规定了省、市、县(区)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小企业工作的基本职责。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全省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省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省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二)加大了对中小企业创业的扶持力度。

《条例》对中小企业市场准入条件、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难”问题、中小企业创业税费优惠等方面都规定了一些具体措施。如在中小企业市场准入条件方面,《条例》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不得对中小企业设定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

(三)完善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

《条例》第三章“资金支持”规定了省级财政预算应当安排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条例》还规定了金融支持、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等金融财政政策,帮助和引导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四)明确了推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政策。

《条例》第四章“技术创新”着眼于提高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建立自主研发机构、研发专利技术、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品牌建设及其相应优惠政策等方面,对推动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作出了规定。如《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小企业应当努力提高产品质量,积极创建著名品牌、驰名商标,推进区域品牌建设;中小企业获得驰名商标、国家和省名牌称号、专利奖项的产品和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项目,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明确了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的基本措施。

第五章“市场开拓”规定,引导中小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协作配套,支持和协助中小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国际性展览展销活动,鼓励中小企业开展国际标准认证,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和政府采购等。其中,对于政府采购,《条例》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中小企业的商品或者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

(六)规定了中小企业社会服务的基本要求。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依托大中专院校、各类培训机构和企业,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培训网络;充分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促进会在组织展销活动、帮助拓展国内外市场、推动行业振兴、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素质等方面的作用。

(七)强化了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七章“权益保护”规定征收、征用中小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拆迁其经营场所、生产生活设施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小企业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干扰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性单位应当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规范收费行为。

三、贯彻实施《条例》的总体要求和主要措施

总体要求:贯彻落实《条例》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围绕省第十次党代会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所提出的重要部署和具体要求,紧密结合各地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进一步解放思想,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从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的高度,从做强做大内源型经济这个根本立足点的高度,狠抓《条例》的宣传发动、贯彻落实工作,全面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主要措施:

(一)广泛宣传,深入发动,营造良好的贯彻实施《条例》社会氛围。

学习宣传《条例》,是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一环,应该引起各地、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全省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各项工作部署为动力,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

1、要通过论坛、座谈会、专题讲座等形式广泛宣传和发动,深化对实施《条例》重要性的认识,深刻解读《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依法推进各项中小企业工作的发展。

2、要借助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介,把《条例》的内容传播到基层和广大中小企业,形成一种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3、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争取用一年左右时间,使全省从事中小企业工作的政府部门、重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同志都能接受一次专项培训。

(二)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

各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在深入学习发动的基础上,找准定位,明确职责,切实做好自己的工作,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

1、提出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促进措施,尤其要引导中小企业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自主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做强做大。

2、贯彻实施好《广东省民营经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各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暂行办法》的考核内容,结合《条例》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力度开展各项工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省将把考核结果作为检查各地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工作是否落实并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准。

3、深入推进成长工程、服务体系、自主创新、融资服务、人才保障、信息化、市场开拓、科学务虚等八项工作,确保2008年各项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工作实现开创新局面的目标。

(三)完善配套政策,切实推动《条例》的落实。

各地要结合《条例》的贯彻实施,从本地实际出发,研究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创业扶持、资金支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权益保护等方面,采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的措施办法和配套政策,把省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落到实处,使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科学化轨道。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合力。

1、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落实好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完善现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各地要积极争取本级政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有关财政支持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培训、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等方面。

2、加强与统计部门的协调,尽快健全中小企业统计制度,以便及时反映各地市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为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必要的借鉴。

3、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协调,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发展规范产权交易市场,培育全省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引导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等。

4、加强与监察、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调,建立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打击“三乱”现象,规范单位收费行为,引导中小企业学法用法,敢于理直气壮地按照《条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加强与发改委、科技、人事、国土、外贸、质检等部门的协调,合力推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积极解决中小企业用人难、用地难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积极参加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贸易,在此基础上共同创新和完善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措施。

(四)加强执法检查。

在《条例》实施一定时期后,各地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当地人大机关做好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协助人大机关加大行政执法检查力度,提高贯彻落实《条例》的社会效应。同时,各地要针对《条例》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以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能够落到实处。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