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7年度全省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流通〔2008〕149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
现将开展2007年度全省典当企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2007年底前设立、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年审内容
(一)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及出资人变更情况;
(二)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其他变更情况;
(三)典当企业财务状况;
(四)典当企业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情况;
(五)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规范经营情况;
(六)全国统一当票的使用情况;
(七)典当企业遵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三、年审须提交的材料
(一)《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附件1)。
(二)各市经贸部门指定的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的典当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合并报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必须完整规范,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各项明细帐目的构成说明等内容。
1、审计报告书中“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质押贷款”、“绝当贷款”、“长期借款”、“短期借款”等项目,要列出其主要组成部分的明细帐目及发生时间;
2、审计报告书中要对“货币资金”、“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等附注具体构成内容及发生时间的说明;
3、审计报告书中“实收资本”项目要披露各股东的名称及出资金额。
(三)《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不含封皮),特种行业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公司章程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有法定的必要内容,并由全体股东签名(章)(原件)。
(五)典当企业(包括新设立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在2007年内发生变更事项的,需提交我委批文的复印件;有变更《典当经营许可证》正本内容的,需提交正本,以便更改。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典当企业提交的材料需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上目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各市经贸部门指定的有法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尚未向我委备案的,请务必在提交年审材料前报我委备案。
四、年审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
(二)3月10-20日,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完成对企业报送的年审材料的初审(在《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中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并于
(三)3月21-
(四)4月底前,我委完成对全省典当企业的年审,并对年审情况进行通报和发还《典当经营许可证》。
五、年审有关规定
(一)对年审合格的典当企业,我委将在企业《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公章,签署年审合格意见,注明通过类型(A类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B类为有情节较轻违法违规行为、但经处罚和改正的企业)。
1、年审工作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紧密结合。典当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和季度典当经营情况。2007年度未经同意二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季报,或者经纠正仍有三次未按表一、二内容要求填写的典当企业确定为B类企业。
2、在年审财务报表中,既不反映税后利润又不反映亏损额的典当企业确定为B类企业。
3、不规范填写当票,经指正后仍不改正的典当企业确定为B类企业。
4、典当企业发生重大事项,又没有书面向主管部门报告的典当企业确定为B类企业。重大事项包括各类变更、重大资金变动情况、亏损情况、安全防范突发事件、被相关政府部门处罚情况等。
B类典当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开展除赎当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二)根据《典当行年审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年审,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1、严重违规设立(虚假出资、骗取审批)的企业。
2、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等)的。
3、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4、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5、拒不参加年审的。
6、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1. 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样式)
2. 2007年度典当企业年审情况汇总表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八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省经贸委流通服务处 陈旭暖,电话:020-83133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