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推荐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第二批)的通知

粤经贸环资〔2008664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培育社会节能服务中介力量,建立健全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利用社会化、市场化机制促进全省节能工作,我委决定在全省开展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第二批)组织推荐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公告。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单位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二)在省内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有5名及以上电力、热能等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3名参加过国家或者省的节能培训;

  (四)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且从事节能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五)近三年开展能源审计、节能规划、节能量审核、节能技术改造等节能相关工作业绩总量不低于5个;

  (六)配备热能平衡分析、电能平衡分析、水平衡分析等方面相关设备。

  二、推荐材料

  (一)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申请报告;

  (二)节能技术单位基本情况表;

  (三)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四)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专职人员的资格证书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专职人员参加国家或者省节能培训的证明文件;

  (七)近三年节能相关工作业绩证明文件;

  (八)办公场地、工作设施、设备目录的证明文件;

  (九)其他相关材料;

  (十)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单位法人代表签名和单位公章。

  三、推荐及公告程序

  (一)自我推荐。申请公告的单位可根据自愿原则向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地市推荐。市经贸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经贸委。省主管部门对省直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经贸委。

  (三)审核及公示。省经贸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形成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初步名单在省经贸委网上公示。

  (四)公告。自发布公示之日起5日内无异议的,确定节能服务技术单位名单后向社会公告。

  每个市最多可推荐两个节能技术服务单位,推荐材料(文字及电子版)请于今年919日前报省经贸委(环资处),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许用权、张娜,电话:(020831358658313348283133335(传真),E-mail: xyq@gdecc.cn

  

  附件: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基本情况表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