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第二批)的通知

粤经贸环资〔2008690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贯彻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以解放思想为引导,把节能工作作为促进我省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鼓励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约束性目标,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08]126号)有关规定,现就申报2008年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第二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原则

(一)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推动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精神,加快转变产业发展方式,积极推动资源节约工作的深入开展,实现我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突出重点、以奖代补原则。重点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鼓励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产品、设备以及信息化手段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按节能量对项目实施“以奖代补”方式,奖励标准为200/吨标准煤。同时,支持省市共建先进制造业基地,鼓励省循环经济试点城市建设“循环经济系统工程”。

(三)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原则。对陶瓷、石化等重点耗能行业比较集中的地区,探索实施省市共建方式;对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奖励资金的70%奖励给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单位,30%奖励给终端用户。

(四)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公开项目申报条件和要求,规范项目申报程序,完善项目承诺制、专家评审制等相关制度,提高财政资金项目安排的透明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五)不重复支持原则。不重复支持已申报或者获得国家财政、省财政相关支持的项目。

二、项目申报范围

(一)优先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具体包括《广东省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粤经贸环资〔2007497号)中确定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项目中的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区域热电联产、绿色照明等项目,其他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鼓励省市共建先进制造业基地城市、省循环经济试点城市积极组织节能、循环经济等重大支撑项目;

(二)项目应是在广东省内的在建或拟建项目,建设期以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时间为准,拟建项目应在申报后一年内实施;

(三)项目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1万吨标准煤以下。

三、项目申报材料

(一)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三)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第三方出具的节能量评估报告(可委托省公布的节能技术服务机构编制);

(五)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六)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企业可参照《关于加快节能减排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11号)的要求,加快办理项目环评批复手续;

(七)项目资本金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的当前月度会计报表);

(八)申报单位200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九)申报单位2007年度上缴税收证明;

(十)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扶持情况说明;

(十一)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企业公章;

(十二)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对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还需提供合同文本复印件(查看原件),以及合同双方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企业公章。

四、项目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申报程序。

按属地申报原则,符合条件的单位将项目材料报所在地市、县经贸局(委)和财政局;市、县经贸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初审意见,确定、汇总后联合行文,连同申报材料一式六份(提供全部电子版)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县(县级市)级项目应抄送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省属单位项目的,将申报材料报省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进行初审、确定、汇总后行文,连同申报材料一式六份(提供全部电子版)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二)评审程序。

1.项目初选。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与真实性等进行形式审查,确定初选项目。

2.专家评审。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节能、技术、财务等专家对初选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对部分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的项目进行核查。

3.社会公示。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后在省经贸委网上向社会公示。

4.下达项目计划。自发布公示之日起5日内无异议的,由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五、项目申报数量及时间

符合要求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均可上报,不受数量限制。

项目申报材料文字材料(纸张规格为A4尺寸)和电子文档同时报送,电子文档贴标签,注明申报单位和项目名称。并请于今年1030日前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省经贸委联系人:张 娜、冼尚德,电话:020-831334828313333783133335(传真)。

省财政厅联系人:邓玲玲,电话:020-83170279

 

附件:1. 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2. 省节能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3. 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

4.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