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国家中小企业

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粤中小企〔200849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2008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08 14号,下称“14号文”,见附件1)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下称“179号文” ,见附件2),为做好我省申报2008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的支持重点、申报条件和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等详见14号文和179号文。其中申报中小企业担保服务补助项目除符合14号文申报条件外,2007年度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额珠三角地市的担保机构必须达5000万元以上,其他地市必须达3000万元以上,未经备案的担保机构申报中小企业担保服务补助,省不予受理。

二、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项目审核以电子文件为主。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否则不予受理。

(二)项目申报单位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下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企业版)”和使用说明,填写有关资料,按照属地化原则,向企业注册地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三、项目申报数量和时间

(一)申报数量

1.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2004年以来未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固定资产建设类)支持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可择优申报2项,其他市原则上择优申报1项(已经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已全部验收或项目按计划实施并按时报送有关材料的市,可择优申报2项)。

2.中小企业担保服务补助项目。珠三角地区每市限报3项,其他地区每市限报2项。符合申报条件且未申报2008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担保机构要优先给予申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根据各市项目申报情况,择优推荐上报工信部和财政部。

3.中博会补助项目。请各市将参加第五届中博会的企业参展情况填写14号文附件二表四并将电子文档发送到wangfuxiu@cismef.com.cn后上报。

(二)申报时间

各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应按照179号文和14号文的要求开展组织申报工作。于2008924日前联合行文报送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

(一)各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联合上报文件(汇总表按14号文附件二格式)一式二份。

(二)按14号文附件一(项目申报单位上报资料要求)报送的材料一式一份,其中申报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附件五的要求编写。

(三)按14号文附件三(各地区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项目资料要求)报送的材料一式五份。

(四)项目申报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企业版)”导出〕。

五、其他要求

(一)各市申报的企业(单位)必须完全符合14号文中的支持重点、申报条件、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其中申报固定资产建设类必须选择信誉良好、项目实施期间能按时报送有关材料的企业,项目必须能按时完工并验收。为防止个别项目完成情况不好,继续给我省造成负面影响,我省今年原则上不再推荐2006年以来已经有企业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固定资产建设类)支持,计划2007年底前完成但至今尚未完工(验收)的项目所在市申报的项目;严格控制推荐不能按时督促企业按规定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填报有关数据、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不按时向省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厅报送有关项目跟踪材料的市的项目。今后也不再推荐出现上述情况的市的项目,直到项目完工(验收)为止。

(二)因时间紧迫,请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强沟通与配合,协商解决处理项目申报中的问题,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

 

联系人:省中小企业局技术进步处:方初生(固定资产建设类),电话:020-83133429;郑华(中小企业担保服务类),电话:020-83135895;孙海扬(中博会补助类),电话:020-83135841

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邓玲玲,电话:020-83170279

 

附件:1.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2008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0814号)

2.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

 

省中小企业局 省财政厅

OO八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