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节能监察执法专用章的通知
粤经贸法规〔2008〕675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贸工局、经贸委)、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委托行使节能监察管理和行政处罚权的通知》(粤经贸法规〔2008〕87号)以及《关于节能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批复》(粤经贸法规〔2008〕627号),我委刻制了“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节能监察执法专用章”,从即日起正式启用。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节能监察执法专用章式样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