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节能监察执法专用章的通知

粤经贸法规〔2008675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贸工局、经贸委)、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委托行使节能监察管理和行政处罚权的通知》(粤经贸法规〔200887号)以及《关于节能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批复》(粤经贸法规〔2008627号),我委刻制了“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节能监察执法专用章”,从即日起正式启用。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节能监察执法专用章式样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