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市场开拓、认证认可
专业性服务机构典型的通知
粤中小企〔2008〕52号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印发关于推进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经贸(中小企)〔2004〕67号〉精神,以及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2007年工作情况及2008年工作意见的通知》(粤中小企〔2008〕11号)中有关“树立一批能代表广东形象的综合性服务机构和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等专业性服务机构”的要求,我局决定开展树立广东省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认证认可专业性服务机构典型工作,为下一步开展示范单位的确认打好基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凡是已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登记了机构信息资料,以市场开拓或认证认可为主营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自愿申报参加典型单位的确认:
(一)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良好服务,积极参加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活动,受到广大中小企业良好评价的。
(二)服务质量优良,内部管理规范,在省内或本地区本专业服务领域受到公认评价和表彰的。
(三)拥有与业务经营范围和业务发展能力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历)专业人员以及相应的执业资格和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在省内或本地区本专业服务领域起龙头带动作用的。
(四)具有一定规模和资金,以及相应的服务场地、设施,有参与实施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的建设能力、组织能力。
(五)机构依法经营二年以上,运行机制良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良好发展前景的。
二、组织实施。各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本地区市场开拓、认证认可专业性服务机构的组织申报工作,发动本辖区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认证认可专业性服务机构积极申报材料,推进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1.广东省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典型单位申报表;
2.广东省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典型单位推荐表
3.机构登记、注册执照复印件;
4.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主要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经国家、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审定、确认的机构从业资格、等级等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6.近3年内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7.其他能证明本机构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和证明本机构在省内、市内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的材料。
(二)推荐要求。
1.申报者提供3家中小企业服务对象的评价推荐意见,或1个社会团体的评价推荐意见。社会团体可以是市级以上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其他工商业类行业、企业协会、学会组织。
2.同一家中小企业或同一社会团体每年推荐服务机构典型单位名额不超过2个。
3.推荐单位须出具有参考价值的文字材料,否则其推荐材料视为无效。
四、推荐时间。各市将各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认证认可专业性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和汇总表(一式两份)于
五、工作程序。我局对申报材料和汇总表进行初审后,将组织考核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各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认证认可专业性服务机构进行实地考核,考核合格的,将给予通报表彰。
六、扶持管理。对被认定为典型的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认证认可专业性服务机构,将作为下一步认定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认证认可专业性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的优先确认对象。
七、其他。本通知同时上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网(http://www.gdet.gov.cn)。
附件:1.广东省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典型单位申报表
2.广东省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典型单位推荐表
3.广东省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典型单位推荐汇总表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二○○八年十月十日
(联系人:赵伟清 省中小企业局改革发展处,
联系电话:020-83135885 传真:020-83133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