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2008年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粤经贸法规〔2008823

 

各企业法律顾问:

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配合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的有关工作,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省经贸委、省国资委定于11月份举办一期全省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前的继续教育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2006年以前(包括2006年)在我省注册的企业法律顾问(深圳市除外);

(二)从外省调入我省需要重新注册的企业法律顾问;

(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尚未注册的人员,其中2007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自愿参加。

二、培训内容

本次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破产法、劳动合同法、企业经营管理典型案例分析等。

培训将邀请省法院、华师大、暨大的专家授课。

三、培训时间

112223日(22日下午13:00-14:30报到,22日下午、23日全天上课)

四、培训地点

报到地点:广州市东风东路752号东方丝绸大酒店大堂

培训地点:东方丝绸大酒店五楼501会议室 

五、培训费用

会务、资料、食宿等费用,需住宿的每人550元;不住宿的每人350元。

六、其他

(一)本次培训的有关工作委托广州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培训结束后,由协会颁发广东省经贸委、广东省国资委印制的《广东省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证书》,并登记学时。

(二)请各企业法律顾问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好2008年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培训回执(见附件),并于1115日前传真至协会。 

协会地址:广州市豪贤路88号三、四楼(德政北路以东,立基商务大楼对面),联系人:张长银,电话:020-83741475,传真:020-83810451,网址:www.spaa.org.cn

 

附件:2008年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培训回执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