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委关于贯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通知

粤经贸环资〔2008858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市发改局(委)、科技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委)、外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物价局、法制办,广州军区驻粤各地联(后)勤部门,各市口岸局(办),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国家发改委等十一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2306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提高认识,确保节约能源法顺利施行

  两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节能工作的决策和部署,把节能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积极推进节能工作的进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由于我省正处于工业化与城镇化加快发展的发展阶段,产业结构重型化趋势日益明显,要完成“十一五”期间全省单位GDP能耗下降16%的预期目标,任务十分艰巨。一些地方、部门节能工作仍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较为突出。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在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激励机制、明确节能管理监督主体、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为节能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节约能源法》顺利施行。

二、突出重点,狠抓各项节能工作的落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对节能工作的部署,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务求使节能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要抓紧完善《节约能源法》配套法规和标准。完善节能统计、监测、考核“三个体系”建设,突出抓好节能考核,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积极推动成立节能专项资金,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节能领域,推动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从源头上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过快增长。要加强重点企业节能管理,建立健全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季报和年报制度,定期发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推动成立节能监察中心,积极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要抓好工业、建筑、交通、商业、政府机构以及农村节能,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要综合运用价格、财政、税收、市场准入、政府采购、信贷等经济政策,加快构建引导和推动节能的政策体系。

  三、加强监督,实行节奖超罚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系统贯彻实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对节能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完成节能目标或节能工作任务不落实的依法处罚。节能监察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节能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方便群众举报。

  四、加大宣传力度,抓好节能培训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节约能源法》及《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配套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节能的法律意识和自觉参与意识。组织好一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有关部门要将节能法知识纳入教育培训体系。积极开展各类节能培训活动,提高政府节能管理人员、节能服务机构人员以及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的节能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五、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统筹推进的节能工作格局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节约能源法》赋予的职责,加强本行政辖区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确保《节约能源法》的贯彻实施。今年年底,省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节约能源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各地节能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省经贸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交通厅   省外经贸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质监局      省物价局  省法制办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