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粤财法〔2008113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贸局(委):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省经贸委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11日起施行。200411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