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四批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公示

粤经贸环资〔2008962

 

根据国家和我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的要求,经企业申报、市级经贸部门现场核查及核实、专家评审、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查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初步认定珠海市垃圾发电厂等9家电厂(机组)为综合利用电厂(机组),现公示如下。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经贸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反映意见。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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