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

状况报告报送及分析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环资〔20081009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省节能监察中心,国家监管重点用能单位,有关单位:

  自今年7月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建立以来,各地区、各企业按照我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8517号,下称《通知》)要求,做好报告报送以及汇总工作,为开展全省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工作打下了基础。但是,这项制度在执行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相当部分地区和企业还不够重视,没有做到按时报送及汇总,有些报告内容不完整、数据质量不高。为夯实节能基础,加强全省能耗状况变化趋势分析预警工作,我委现将今年以来未按要求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企业予以通报(名单附后),并就加强报告的报送及分析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及分析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全省节能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全省节能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受世界金融危机等因素的影响,全省节能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健全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对及时掌握全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状况,分析其发展趋势,制定出台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更好地促进全省节能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约束性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企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其作为促进节能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抓手,明确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按要求做好报告的报送、汇总及分析工作,确保能耗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切实把报告制度落到实处。

  二、工作要求

  (一)分级管理做好季度报告报送工作。

  能源利用状况季度报告按照属地原则,实施分级管理。从2009年开始,国家监管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的4157151020日前将本年度以来的能源利用状况季度报告报送省经贸委,同时抄送地市经贸部门;省监管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的4107101015日前将本年度以来的能源利用状况季度报告报送地市经贸部门,由市经贸部门分别于每年的4157151020日前统一报省经贸委;其他纳入《通知》报送范围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季度报告报送工作由地市经贸部门负责实施。

  (二)统一做好年度报告报送工作。

  各地区、企业要严格按照《通知》中能源利用状况年度报告的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年度报告的报送工作。每年3月底前,各重点用能单位应将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当地节能主管部门。其中,国家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直接报送省经贸委,抄送市经贸部门;其他省千家企业报市经贸部门,由市经贸部门初审后,于45日前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将对上报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并于4月底前连同汇总分析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重新报送。

  各市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对自行纳入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并于每年415日前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以及汇总分析报告报送省经贸委。

  (三)建立节能形势分析定期报送制度。

  从2009年开始,各市经贸部门应分别于42072010251220日前,向省经贸委报送当地节能形势分析。分析材料主要内容应包括:当年以来本地区节能成效及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节能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及新问题、下一步节能工作思路及措施、政策建议等。

  三、保障措施

  (一)定期通报报告报送及分析情况。

  建立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及分析定期通报制度,每半年通报一次各地区、各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节能形势分析报送情况,并将通报结果抄送当地市政府。

  (二)纳入节能考核及奖励内容。

  把各地区、各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及分析情况,纳入对各地区、各企业节能考核及奖励内容,对未按要求报送报告及分析材料的地区、企业,在节能考核、奖励时予以扣分。

  (三)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

  对没有按要求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分析材料的地区和企业,原则上不接受其申请省节能专项资金、省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经费以及不予以推荐申请国家节能专项资金;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及分析质量较好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四)加大节能执法力度。

  对未按规定报送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单位,优先列为节能监察对象,依照《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相应处罚。

  

附件:1. 今年上半年能源利用状况季度报告报送情况汇总表

      2. 今年前三季度能源利用状况季度报告报送情况汇总表

      3. 今年上半年能源利用状况季度报告未报送或不合格企业名单

      4. 今年前三季度能源利用状况季度报告未报送或不合格企业名单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