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船舶工业

2008年统计年报和2009年定期统计

报表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军工〔20081028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最近下发了《关于船舶工业2008年统计年报和2009年定期统计报表有关工作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高度重视船舶工业统计报表工作

《船舶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按照《报表制度》的要求,做好船舶工业统计报表工作,对于准确、及时了解全国和我省船舶工业经济运行情况,为各级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有效实施船舶工业行业管理、促进船舶工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经贸部门和船舶工业企业要高度重视统计报表工作,确保《报表制度》在本地区、本企业的认真执行。

二、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统计报表工作

全省船舶工业统计报表工作由我委军工与船舶工业管理处具体组织开展,各市经贸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船舶工业的统计报表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建立完善本地区船舶工业统计体系,及时布置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按规定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加强统计数据审查,确保数据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掌握船舶工业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及时了解企业存在的困难,向当地政府和企业提出建议。

为帮助各经贸部门和船舶工业企业做好船舶统计报表工作,军工与船舶工业管理处拟于近期组织一次培训(另行通知)。请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和船舶工业企业分别确定一名统计工作人员,并由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按附表要求汇总填写后,于1230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军工与船舶工业管理处。

联系人:陈伟川,电话:020-83133480,传真:020-83133347,邮箱:chenwc@gdet.gov.cn

 

附表:1. 经贸部门船舶工业统计工作人员情况表

2. 船舶工业企业统计工作人员情况表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