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编制

“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的通知

粤经贸环资〔200957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现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编制“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的通知》(国管办发〔2008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应按要求制定本地区《“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并于5月底前报我委(环资处)。省直有关单位应参照要求,认真开展用能分析,制定“十一五”后两年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并组织实施,在全省节能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有关情况请及时报我委(环资处)。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人:张圆明,电话:020-83133359,传真:83133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