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开展

评估考核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环资〔2009722

 

各有关市经贸局(委)、深圳市发改局,省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粤府〔200583号)、《广东省发展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粤经贸电力资源〔2006198号)和《关于组织开展我省循环经济试点(第一批)工作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6570号)的精神,我委拟于近期对我省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开展评估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考核工作依据试点管理工作要求,按照统筹协调、分级评估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由省、市循环经济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二、评估考核工作采取试点单位自评,循环经济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核查、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

1.试点园区、城市(县)的评估考核由省经贸委负责,试点园区、城市(县)按照试点单位评估考核内容要求(附件1)进行自我评估,形成评估考核报告,于2009920前将评估考核报告(一式二份附电子版)报省经贸委环资处。省经贸委将组织专家核查、综合评定。

2.试点企业的评估考核由属地循环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试点企业按照试点单位评估考核内容要求(附件1)进行自我评估,形成评估考核报告,于2009910前将评估考核报告(一式二份附电子版)报所属循环经济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核查、综合评定,并于2009925前将企业评估考核报告和试点单位评估考核表(附件2)报省经贸委环资处。

三、建立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动态管理制度,加强试点工作管理。结合这次评估考核结果,对评估考核合格、示范效应好的试点单位公布名单继续开展试点工作,并颁发广东省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匾牌。对试点工作积极性不高、综合评定不合格的试点单位拟不再作为省的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这些单位如要求继续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需重新进行申请。

四、认真部署和动员相关工作。各级循环经济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我省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评估考核工作,加强对评估考核工作的督促检查,防止弄虚作假,走过场。评估考核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省经贸委(环资处)反映。

 

附件:1.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评估考核内容要求

2.试点单位评估考核表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谭吉林、杨柳,电话:8313344437636009-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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