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09

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和信用保险

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发电〔2009179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09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和信用保险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09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并立刻采取行动

中央财政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2009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贴工作,政策新、任务重、时间紧,各地经贸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定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加强与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沟通,尽快制定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和落实措施,召开专门会议,将政策精神和要求尽快传达到基层商务部门和相关企业。要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财政部、商务部(财办建〔200972号文)要求和期限,及时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

各地要结合业务工作,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从200981930期间,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要分别于831914930填妥《省(区、市)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和信用保险补助管理工作考核表》(见附件2),连同相关工作情况报送省经贸委流通服务处。在安排有关补贴资金时,省经贸委将参考各地工作发动情况。

二、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电子数据申报工作

请各地按照财办建〔200972号文申报纸质材料的同时,登录“商务部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补助管理系统”同步报送相关信息。系统信息审核程序:相关企业填报资料¬—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初审—省经贸委审核。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必须立刻发动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已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备案)于2009830日前登录网站进行注册,并提交市级经贸部门审核。

(二)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于2009827日前填妥《国家机关数字证书申请表》(见附件1)反馈省经贸委(流通服务处),由省经贸委统一组织申请电子钥匙。获得电子钥匙后,登录网站,对信用担保机构填报的资料进行初审,核对电子数据和纸质材料的一致性、真实性。要明确专人员负责“系统”的使用和维护,对担保机构的注册申请、申请数据要及时审核反馈;加强“系统”的安全管理,由专人管理、使用系统密钥,防止密钥遗失和不当使用;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使用“系统”申报电子数据的咨询、培训和指导,帮助其正确、及时填报数据。

(三)对信用保险补贴业务,各市经贸部门要将电子申报审核数据光盘和纸质材料一同报送省经贸委(整规办),或发送电子邮件至zdb@gdet.gov.cn

 

附件:1. 国家机关数字证书申请表

      2. 商秩字〔200921号文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9826

 

(联系人:黄紫华,电话:020-83135840传真:83133349,邮箱:hzh@gde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