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省家电以旧换新销售及回收网点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市场〔2009759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科工贸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我省从200961全面开展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现就做好家电以旧换新销售、回收网点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

各地级市经贸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入学习有关文件精神,以进一步推动我省家电产业发展、促进国内需求、拉动消费为出发点,按照国家和省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抓好销售、回收网点审核备案工作。要落实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管理落实、工作到位,要求县(市、区)经贸部门要积极主动、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把网点审核备案工作落到实处,做到既能促进本地区家电销售又能方便消费者交旧购新领取补贴。

二、抓紧做好网点备案工作

(一)网点备案管理部门。

销售、回收网点备案由所在地县(市、区)级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地级市经贸部门负责监管。

(二)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

由我省确定并公示的家电以旧换新中标销售企业、回收企业,必须与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签订《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中标企业承诺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属下直营销售、回收网点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必须通过省经贸委集中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其属下直营销售、回收网点必须通过网点所在地县(市、区)级经贸部门审核备案。

销售、回收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销售、回收网点是我省确定并公示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的直营网点;(2)销售、回收网点负责人必须通过省经贸委集中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3)销售网点具备送货上门、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回收网点具备符合环保的存储场地、上门回收、运输、旧家电评估等旧家电回收能力及专业回收队伍;(4)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安全措施落实,无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记录;(5)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6)必须配备有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三)销售、回收网点备案的程序和方式。

1.销售、回收企业需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分配用户名以及密钥登录销售、回收企业端,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回收(直营)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

2.销售、回收企业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网点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级经贸部门申请备案,备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销售、回收网点负责人参加由省经贸委集中培训取得的合格证书及复印件,合格证书原件待网点审核后退回。

2)中标销售、回收企业与网点所在地地级市经贸部门签订的《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中标企业承诺书》复印件。(见附件3)。

3)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销售、回收)网点备案申请书(见附件4);

4)销售网点提供《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5),回收网点提供《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回收网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6),登记表要加盖中标企业公章;

5)附上中标销售、回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销售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销售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以上⑴-⑸提供的资料各一式三份,一份由网点自存,一份由县(市、区)经贸部门存查,一份送当地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备查。

3.县(市、区)级经贸部门在接到销售、回收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后,及时组织人员认真审查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资料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相关备案资料存档。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回收网点,不能参与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

4.网点备案结束后,县(市、区)级经贸部门应迅速上报地市级经贸主管部门。地市级经贸主管部门汇总报省经贸委。县(市、区)级经贸部门要负责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

若销售、回收企业在备案工作结束后需要增加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县(市、区)经贸部门申请备案。

(四)有关工作要求。

1.各地级市经贸部门要配合做好与销售、回收企业签订《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中标企业承诺书》,要求各县(市、区)级经贸部门搞好销售、回收网点审核备案工作,监督检查已备案销售、回收网点在保障市场供应及旧家电回收服务方面情况。要求销售、回收企业要配合县(市、区)级经贸部门积极开展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宣传和服务咨询,加强对备案网点的督导,确保网点规范经营,为消费者家电以旧换新提供优质服务。已备案销售网点发生不按规定在管理信息系统录入销售信息等违规行为,影响购买人申领补贴的,由授权的中标销售企业承担责任。

2.“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由省经贸委(市场建设处)统一发放。中标回收企业凭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我省统一培训颁发的合格证到指定点领取。

3.县(市、区)级经贸部门要积极受理销售、回收企业的网点备案申请,在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不得放松或降低标准,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而且要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完成当地销售、回收网点审核备案工作。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次充好、不能开具正规发票,不具备电脑联网、负责人没有参加统一培训等网点不予审核备案。

4.县(市、区)级经贸部门要加强对备案网点的监管,特别是要加大对政策宣传力度,引导消费者家电以旧换新。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造假、冒假、倒卖凭证。监督检查回收网点按时收旧将废旧家电完全送交拆解处理,防止截流;监督检查销售网点履行对购买人资料审核及购新兑现补贴、售后服务及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防止违规行为。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网点整改,问题严重网点又拒不改正的,由县(市、区)级经贸部门报请当地地级市经贸部门同意,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

5.销售、回收网点审核备案通过后,各网点即为“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指定销售门店”和“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指定回收门店”,门前悬挂统一标识牌。备案网点在正式启动前,应在备案网点张贴中标企业“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中标企业承诺书”、销售网点要公示新家电政府规定指导价格,回收网点要公示旧家电回收政府指导价格,宣传消费者家电以旧换新流程,本网点及上级主管企业的投诉举报电话。

6.中标销售、回收企业不得限制其下属已备案销售网点经营、销售其他品牌产品。中标回收企业不得限制其下属已备案回收网点回收其他品牌产品。

三、加强宣传,积极推广家电以旧换新

各级经贸部门要将家电以旧换新相关政策、补贴新家电种类及回收废旧家电种类、以旧换新流程、销售和回收网点分布等情况,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公告。要制订本地区统一的宣传计划和宣传内容,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让消费者了解政策、明白政策。同时,要对中标企业制订的宣传计划、宣传内容和形式加强监督,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附件:1.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第一批销售企业名单

2.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第一批回收企业名单

3.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中标企业承诺书

4.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销售、回收)网点备案申请书

5.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中标销售企业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

6.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中标回收企业回收网点备案登记表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吕振明、杜子坤,电话:020-8313339283135871,传真:020-83133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