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技改〔2009793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科工贸信委)、有关省属企业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工作,结合各市执行《广东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粤经贸投资〔2003407号)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精神,现将我省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一)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国家和省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监督管理的要求,建立 和落实绩效管理制度,按照绩效目标实施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全过程绩效控制和管理。坚决防止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并落到实处。特别要做好各地重点项目的跟踪,切实监督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在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予以及时纠正和解决,并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反映。另外,项目承担单位除按规定填报项目实施进度外还应按规定自觉接受有关监理机构的监管。

(二)严格执行项目变更管理。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资金申请报告中原申报内容和进度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等发生重大变化,省财政支持200万以上(含200万)项目的应及时向各级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得省批准后才允许调整。200万以下(不含200万)项目原则上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获得相应批准后才允许调整。招标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三)项目绩效与项目安排联动。

对承担省财政支持技术改造项目两个以上不能如期完成而又无合理理由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项目。对项目完成情况较差的地区、省属企业集团,未能及时处理和解决,又未能采取合理有效措施的,原则上也不再安排新项目。

二、加强项目竣工验收

(一)进一步重视项目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工作是项目跟踪问效的后续环节,是行政效能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市经贸部门、省属企业集团要高度重视竣工验收工作,认真执行《广东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粤经贸投资[2003]407号)文,按规定密切联系各相关部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及时申请竣工验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确保项目管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绩效性。

(二)把好项目验收标准。

凡由我委负责组织的竣工验收项目,各地级市经贸部门、省属企业集团要认真对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查材料齐备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才能正式行文上报。凡由各地级市经贸部门、省属企业集团组织的竣工验收,各单位要认真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不能随意降低竣工验收材料要求、缩减验收程序。对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我委将考虑收回有关市级经贸部门、省属企业集团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的权限,并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

(三)加强竣工验收总结。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总结工作,每年1231日前,将当年的竣工验收工作情况书面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并填写广东省技术改造项目验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对实施效果好的技术改造完工项目,要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将项目典型经验及时上报我委。我委每年至少一次公布各市经贸部门、省属企业集团竣工验收的完成情况。

三、竣工验收组织工作的权限和程序

(一)省财政支持技术改造招标项目和省财政支持额度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委组织竣工验收。地级市经贸局(经委)、省属企业集团接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项目验收条件和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验收要求的提出同意申报验收意见后报我委。我委对验收条件和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广东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二)省财政支持额度200万元以下的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不含招标项目)继续委托相关地级市经贸部门、省属企业集团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地级市经贸局(经委)、省属企业集团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广东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结果报我委备案。没有按要求组织验收和报省备案的,视为未竣工验收。

(三)省属企业集团直接承担的省财政项目,承担单位应直接向我委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四、开展竣工验收工作调查,提出意见建议

请各单位认真对2002-2008年的省财政支持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形成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总结报告(统计截至2009831),总结中应重点包括已验收项目情况、在建项目情况、无法实施的项目情况、竣工验收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项目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的意见和建议等。请于930日前将报告正式行文上报我委。

 

附件:广东省技术改造项目验收情况统计表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八日

(联系人:姚冠阳,联系电话:83318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