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年度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发电〔2009215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

为全面落实《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商建发〔2005533号)、《关于做好2009年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申报等相关工作的通知》(粤经贸市场〔2009453号)的精神,切实用好国家和省安排的扶持资金,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我委拟开展各市交叉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091091115(具体时间由各地自行安排)。

二、方法步骤

1.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财政局抽调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与相邻的一个市进行项目的交叉检查。

21115前完成交叉检查验收工作。对被抽查的项目,工作组应在抽查表上签署“验收合格”或“验收不达标”字样的意见,并由工作组成员分别签名确认。验收小组要根据验收结果,提出检查验收发现的问题和验收的建议,于1120前联合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被检查市的项目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验收项目(农家店及配送中心)总数、验收项目合格数、需整改项目数目(农家店和配送中心应分开列明)等。

3.验收时应附上被验收的农家店及配送中心的内部、外部数码照片各一张,照片上应附纸注明农家店和配送中心的具体地址及名称。

4.各地级市在交叉检查前要提供充足、详细的申报验收材料,因材料不全导致验收工作困难由各地级市自行承担后果。

三、重点检查内容

(一)承办企业商品配送情况(包括商品配送数量、种类、直营店和加盟店配送率等);

(二)农家店建设改造投入、店容店貌、台账(原始票据)登记及散装食品储存情况;

(三)承办企业配送中心及直营店建设规划落实情况;

(四)承办企业配送中心2009年上半年商品月出入库情况;

(五)农家店引进邮政、电信、药品业务的情况;

(六)农家店经营享受当地优惠政策扶持情况(包括税费减免征收、地市配套扶持资金等);

(七)承办企业对农家店自采商品(尤其是农副土特产品)质量监管措施;

(八)农家店建设是否符合四个统一的要求;是否与当地经贸主管部门签订了不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商品的承诺书;

(九)对拨付专项资金使用是否到位情况的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经贸主管部门要对承办企业申报的配送中心进行逐个检查;对山区县(区)农家店按照不低于6%的比例进行抽查,对珠三角县(区)农家店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进行抽查。

(二)重点督促承办企业落实配送中心及直营店建设规划。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承办企业限期七日内整改。

(四)各地要加强对交叉检查的组织领导,确保检查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五)各市检查情况务必于1120日前将书面材料及电子版报省经贸委(市场建设处)。

 

附件:地市交叉检查安排表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9930

 (联系人:杜子坤、饶小香;电话:020-8313587183133374

传真:020-83133274;邮箱:wcqxsc@126.com

 

附件:

        地市交叉检查安排表

 

检查市

被检查市

广州

清远

珠海

东莞

汕头

汕尾

佛山

云浮

韶关

肇庆

河源

中山

梅州

惠州

惠州

梅州

汕尾

汕头

东莞

珠海

中山

河源

江门

茂名

阳江

湛江

湛江

阳江

茂名

江门

肇庆

韶关

清远

广州

潮州

揭阳

揭阳

潮州

云浮

佛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