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年批准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

粤经贸流通〔2009881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批准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商办建函〔200997号)的要求,现就我省2009年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2009年新增典当行工作,继续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稳步增长”、“明确责任,从严把关”、“规范操作,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

二、调控数量

我省新增典当行总量调控采用因素法参考水平法的原则,综合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口、典当行业效益等情况把握申报总量,优先在经济总量较大、典当发展势头较好、市场需求旺盛且现有典当行数量较少或尚未设立典当行的地区发展典当业。具体如下:

省会城市(广州市)申报计划数为5个,珠三角地区地级市(佛山、东莞、中山、江门、惠州、珠海、肇庆)申报计划数为2个,佛山市顺德区可另外单独申报1个。其它地级市申报计划数为1个。

为进一步完善典当行发展规划,合理布局,防止典当行过度集中,根据商务部的要求,今年新增典当行申报总量的20%应用于填补空白地区。凡地级以上市用于填补典当行空白的县区(含东莞、中山市的镇街)可在计划指标之外多申报1个,由全省统筹。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不占国家安排我省设立典当行的指标,但应按照有关规定择优推荐。未参加上年度年审或年审结果为B类的典当行,原则上不予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同一典当行一年内在同一城市申报分支机构的个数应掌握在2个以内。

三、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拟申请新增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的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涉及国有资本对外投资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规定,且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

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投资的,需由上市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义务相关联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2)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的要求是材料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企业应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章程、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制度等。

四、工作要求

在开展新增典当行初审推荐工作中,各市要进一步明确办事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协调,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同时,明确新增典当行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注册资本或调整股本结构。

为确保新增典当行验资报告及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根据商务部的要求,我省指定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等6家银行为验资银行,各市申请新设立典当行应把注册资金存入以上指定银行账户并进行监控。

请各市经贸部门于20091110日前,将书面初审推荐意见(正式红头文件)、初审推荐表(附件34)、拟新增典当行申请材料(需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上目录,一式三份。同时报初审推荐表电子版)一并报送省经贸委。

为确保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如期完成,对于没有按时报送申报材料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不再进行补正、调整和替换,相应指标作废。

 

附件:1.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2.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3.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

      4.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联系人:陈旭暖、吴东,联系电话:020-8313331283133230,电子邮箱:cxn@gde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