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推荐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第三批)的通知

粤经信节能〔200951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科工贸信委),各有关单位:

  为培育社会节能服务中介力量,建立健全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利用社会化、市场化机制促进全省节能工作,我委决定在全省开展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第三批)的组织推荐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公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单位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二)在省内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有5名及以上电力、热能等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3名参加国家或者省的节能培训;

   (四)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且从事节能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五)近三年开展能源审计、节能规划、节能量审核、节能技术改造等节能相关工作业绩总量不低于5个;

   (六)配备热能平衡分析、电能平衡分析、水平衡分析等方面相关设备。

  二、推荐材料

   (一)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申请报告;

   (二)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基本情况表;

   (三)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四)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专职人员的资格证书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专职人员参加国家或者省节能培训的证明文件;

   (七)近三年节能相关工作业绩证明文件;

   (八)办公场地、工作设施、设备目录的证明文件;

   (九)其他相关材料;

   (十)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单位法人代表签名和单位公章。

  三、推荐及公告程序

   (一)自我推荐。申请公告的单位可根据自愿原则向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地市和省主管部门推荐。市经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经信委。省主管部门对省直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经信委。

   (三)审核及公示。省经信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形成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初步名单在省经信委网上公示。

   (四)公告。自发布公示之日起5日内无异议的,确定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名单后向社会公告。

每个市可推荐不超过三个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省主管部门可推荐一个节能技术服务单位,推荐材料(文字及电子版)请于125报省经信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基本情况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