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直通车服务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粤经信运行〔2009207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省直通车服务重点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企业的服务,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中关于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的有关要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有关部门在全省择优选出了1000家重点企业(名单详见附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为切实做好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工作,现提出以下通知:

一、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能,提出为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具体工作内容。有窗口业务的省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部门职能直接设立直通车企业服务窗口;没有窗口业务的省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部门职能提出重点支持的政策和工作内容,制订直通车企业优先办理条款和程序,切实为企业提供直接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由各部门自定,省经信委汇总后予以印发。

二、省直通车服务重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各重点企业要定期做好信息报送。按照重点企业选取标准,对纳入直通车服务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如企业超过6个月未通过“广东省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信息交流平台”向政府部门报送生产经营、存在问题等相关情况,或年生产经营指标显著下降,已不符合直通车服务企业选取标准的即取消其资格,并由省经信委从备选重点企业库中补选符合要求的企业。

三、各市经信部门要负责组建本地专业信息员队伍,定岗定人,指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抓好本地区重点企业的联络、协调等服务工作。各重点企业要指定一名信息员,及时将本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情况和面临的主要问题向政府部门反映,切实保障政企间信息交流工作的有效开展,保障我省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的顺利运作。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