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次增10亿解中小企融资难
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炉,明确扶优扶强
2009-1-22
本报讯(记者/谢思佳)广受关注的今年一次性新增投放用于扶持中小企业的10亿省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终于揭晓。昨日,记者从省经贸委获悉,广东省希望这10亿元能够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从而缓解当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未来,对年纳税额达到一定规模、纳税额增长达到一定比例、吸收本地劳动力较多、创新技术带动行业提升的中小企业,政府将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奖励。而新增10亿的使用原则上不再支持已获得当年其他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或单位。
10亿资金明确扶优扶强
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2009年省财政一次性新增加10亿元中小企业专项资金。
据介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符合政策,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扶优扶强;财政引导,多方联动,有效融资;专款专用,加强监管,突出绩效。
四类事项将是专项资金支持的主要范围,包括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中小企业贷款融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奖励等省委、省政府决定实施的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事项。
珠三角各市配套资金不得低于1:1
据介绍,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无偿补助三种方式。
根据安排,对直接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采取贴息支持方式;对通过担保机构担保获得贷款的企业采取贴息支持及担保费补助方式。
对年纳税额达到一定规模、纳税额增长达到一定比例、吸收本地劳动力较多、创新技术带动行业提升的中小企业,政府将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奖励。记者了解到,相关以奖代补的奖励办法正在制订中。
此外,省财政还规定了,各地级以上市也要拿出专项资金与省级财政配套。省、市财政配套资金比例具体是,珠三角地区不低于1:1,东西北地区不低于1:0.2。
各市县专项资金安排计划须公示
根据规定,各市县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必须向社会公示。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由省财政厅负责牵头进行管理和监督,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牵头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省主管部门、省资产经营公司)在职责范围内对计划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强调,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骗取、挤占、挪用等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