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以及《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精神,我委决定在全省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具体工作委托省节能监察中心承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对象

省千家企业、各市自行纳入监管以及国家和省已制定的能耗限额标准及省能耗限额限制的企业,但未制定限额的行业所涉及的企业不列入监察范围。

二、监察内容

2009年度和今年一季度主要产品、工艺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和省能耗限额执行情况。

三、监察依据

已公布的国家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省能耗限额(标准),可直接从省节能监察中心网站下载。

四、组织形式

专项监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阶段:相关企业对照已公布的国家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省能耗限额(标准)根据自查报告(见附件1)内容进行自查,于6月5日前将自查报告电子版和纸质版同时上报当地市节能主管部门。

(二)各地上报阶段:各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的上报材料进行汇总(见附件2、3),于6月9日前将汇总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同时报送省节能监察中心。

(三)现场核查阶段:省节能监察中心于6月中旬起,会同各地节能主管部门、节能监察中心,开展对相关企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的现场抽查。6月底前完成核查情况汇总,并确定全省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企业和产品名单。

五、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要认真对照已公布的国家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省能耗限额,如实填写自查表格,确保能耗指标、计量统计和计算方法的合理性,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时上报。一经发现瞒报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进行严处。

(二)各市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开展能耗限额标准专项监察的宣传和监督,及时汇总企业报送情况。企业有关能耗指标等数据的附件材料由各市节能主管部门留存一年以上,以备查用。现场核查阶段,各市要选派人员,联合省节能监察中心核查组开展对当地相关企业的现场监察。

(三)省节能监察中心要加强对各市的指导和监督,认真实施。现场监察要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确保检查质量和效果。

 

附件:1.广东省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2.省重点耗能企业能耗限额执行情况地区统计汇总表

3.省重点耗能企业能耗限额执行情况地区统计明细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系人:张娜、许用权,电话:020-83133482、83133387;省节能监察中心联系人:陈仨珂020-83378975、020-83353320、020-83378972,传真:020-83352049,电子邮箱:CSK@GDEC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