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进我省产业基地循环经济工作的开展,我委印发了《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粤经信节能〔2010736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期组织开展第一批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申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级以上市循环经济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产业基地的申报组织工作,积极推荐符合相关条件、具备一定基础的产业基地申报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

二、对于具备《办法》规定条件的产业基地,须根据《办法》关于申报与认定的规定,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相关准备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循环经济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起文上报我委。

三、各地级以上市循环经济主管部门请于930日前将辖区内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并附电子版)报送我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我委将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第一批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名单,并会同当地市人民政府联合授予“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牌匾。

四、具体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迳向我委反映。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系人:梁苑蓝、郑威,联系电话:020-8313336183133412,传真:020-83133335,电子邮箱:zhengwei@gdei.gov.cn

 

附件: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申报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