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汕头、佛山、河源、梅州、惠州、东莞、中山、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按照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省级生猪屠宰整治专项资金的通知》(粤经贸整规〔2008901号)要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生猪屠宰整治专项资金项目进行了认真审核和筛选,现将第二批省级生猪屠宰整治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项目实施工作

申报技术改造屠宰企业要根据下达生猪屠宰整治技术改造项目和《屠宰企业改造升级资金申报表》进行技改,不得擅自减少技术改造项目和改变资金用途,并按规定于20101031日完成技改工作。

二、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市县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要加强生猪屠宰整治技术改造项目的跟踪,督促生猪屠宰企业按规定加快完成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完成后由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并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验收表》(见粤经贸整规〔2008901号,附表2)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

三、严格监管财政资金

(一)技术改造补助资金由县一级财政部门按进度分批拨付,至少应按补助额的3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二)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指导生猪屠宰技术改造企业投入配套资金(不少于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的30%)进行技改。

(三)生猪屠宰整治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并严禁将以前年度技术改造(200912月前)费用列入本期技术改造支出,确保专项资金用于生猪屠宰企业本次申报的技术改造项目。

四、开展资金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建立省生猪屠宰整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应对省级专项资金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不按规定技术改造的生猪屠宰企业要扣减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省级生猪屠宰整治专项资金计划汇总表

   2.第二批省级生猪屠宰整治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和资金计划明细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