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细解条例出台始末

  ■权威解读

  南方日报记者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了解到,我省已于近日新修订了《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下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介绍,新修订的《条例》是我省节能减排立法工作的重要一步,它将结合我省节能减排工作的新形势和新目标,为“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提供有效的法律和机制保障。南方日报为此专门采访了参与《条例》修订的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波。

  节能存在的问题需立法解决

  记者:为什么要修订《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王波:随着形势的变化,我省原有的节约能源立法已经不能适应发展的要求。一方面,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节约能源法》后,我省原有的节约能源条例有些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比如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界定、对节能专项资金的设立安排、对节能地方标准制定的主体和程序、对节能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的规定等等。这些与国家法律不一致的规定需要及时修改。另一方面,我省近年来在节能工作中探索出来的许多成功经验需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制度,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建筑、交通、公共机构节能方面的新措施,节能激励措施等。

  同时,我省节能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解决。比如,根据当前节能减排战略目标,我省应当加大节能投入、加强节能监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体制,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通过立法予以保障。

  为维护法制统一,并结合我省实际贯彻实施好《节约能源法》,需要修订我省原有的节约能源条例,根据我省实际有针对性完善各项节能措施,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为确保完成我省节能减排指标提供法律保障。

  能源匮乏粗放发展难持续

  记者:《条例》对广东正在推进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项头号工程意义何在?

  王波:我们都清楚,广东能源资源非常匮乏,能源资源对外依存度极高,100%的煤炭、95%的木材、86%的成品油、72%的钢材、22%左右的电力需要从省外调入或进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非常明显。同时,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推进,产业结构适度重型化步伐加快的发展时期,能源需求还将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增长,经济发展方式粗放的特征尚未根本改变。我们不能再延续过去发展的老路,而是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一手抓经济发展,一手抓节能降耗。

  站在历史发展的新时期,我省颁布实施新修订的《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节能工作有关制度和措施,对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实现低碳发展,坚决打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硬仗,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重点单位能耗将采取季报制

  记者:新修订的《条例》有哪些特点?

  王波:原《条例》分六章39条,新修订的《条例》分七章58条,主要新增和修订了五方面内容。主要有:

  一是完善了节能管理体制。

  二是建立了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在第五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政府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充实了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教育培训的规定。

  三是完善了节能管理措施。在第十七条规定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在第二十条规定新建立的工业园区和产业转移园区必须制定节能规划;在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优先与电网并网运行、电网企业优先选用高能效电力设备以及电平衡制度;在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增加了建筑节能和交通节能的有关规定;在第三十三条重新界定了重点用能单位的范围,在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季报制度和能源审计制度。

  四是强化了节能激励措施。在第五章通过规定相应的财政支持措施、税收优惠措施、融资支持措施、价格政策、消费引导措施等,促进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环节厉行节能的积极性。

  五是完善了法律责任规定。

  鼓励通过市场机制节能降耗

  记者:条例从哪些方面入手引导全社会节能?

  王波:新修订的《条例》根据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要求,拓展了节能工作领域。《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具体规定了鼓励的节能措施的种类;鼓励通过市场机制节能降耗;规定省和地级以上市财政应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技术改造等用途;增加了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府采购、金融贷款、上市融资等多方面的激励措施;增加了蓄能电价、峰谷分时电价等电价制度和差别政策的规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记者:对重点用能单位,条例有哪些约束措施?

  王波: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以及省、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能源利用状况年报和季报制度,每5年编制节能规划,每年制订年度计划。重点用能单位还应当建立内部能源审计制度,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节能工作,设立专职能源管理岗位。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定期接受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免费节能培训。《条例》对用能单位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工艺技术的、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能耗限额的、未按规定填报能源利用状况的行为,新增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数据

万元GDP能耗下降4.14%

  “2009年,广东省万元GDP能耗同比下降4.14%,超额完成了年度节能目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向记者展示了国家节能考核工作组对去年广东节能工作的考察结果。

  据初步核算,2009年,广东万元GDP能耗降至0.685吨标准煤,同比下降4.14%;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分别下降5.76%5.44%,均超额完成了年度预期目标,为顺利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