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印发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5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09〕130号)规定,现就申报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省财政补助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省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清远、韶关、河源、梅州、惠州、肇庆、云浮、阳江、湛江、茂名、江门和潮州等市的企业。
(二)省政府与有关市政府签订的《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所列企业或粤经贸函〔2008〕1850号文所约定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计划的企业(生产线)。
(三)2010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经省级验收合格企业,以及2007-2009淘汰落后水泥产能,整改后经省级复查验收合格企业,以省公告的名单为准。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申请。
(二)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负责初审和汇总,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联合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提出省财政补助资金安排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
三、申报要求
(一)请有关市于5月25日(星期三)前将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省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二)申报单位报送材料:申请报告、《申报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省财政补助资金企业情况表》(附件1),落后设备拆除前后的现场图片(最好彩照),证照注销证明及有关问题说明等。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要有封面目录,标明企业所属地区和企业名称并装订成册。
(三)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报送材料: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市申报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省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附件2)、市组织现场核查填写的《广东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现场验收表》(原件已上报的可附复印件)及各企业的申报资料。
四、补助标准
此次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省财政补助资金统一按2010年关闭淘汰的补助标准申报,即5万元/万吨产能。
各市视财力情况,可参照省的补助标准,给予淘汰企业适当补助。
附件:1.申报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省财政补助资金企业情况表
2.市申报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省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联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雷勇强,电话:020-83133362;省财政厅麦文胜,电话:020-8317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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