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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税)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疑问,请径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省财政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