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国经贸电力〔2000〕879号文、粤经贸电力〔2007〕338号文、粤经贸电力〔2007〕870号文和粤经贸发电〔2009〕190号文的精神,省经信委对新申请热电联产认证的机组进行了审查,对部分热电联产证书到期的机组进行了复查,经专家评审后,初步认定以下企业的24台机组为热电联产机组,现予以公示。若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委反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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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