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按照我省《关于开展全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粤经信节能函〔2011〕1446号)、《关于开展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专项监察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1〕451号)要求,相关专项监察工作自6月份开始启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工信部节〔2011〕3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我省专项监察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专项监察具体工作委托省节能监察中心承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对象
省重点用能单位,具体名单见《关于做好“十二五”我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1〕543号)附件;各市自行纳入监管的所有工业企业。
二、监察内容
1、2010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工艺执行22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8项省能耗限额情况。
2、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
三、监察依据
已公布实施的22项国家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8项省能耗限额、《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及《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等。相关文件可直接从省节能监察中心网站(www.gdecc.cn)下载。
四、组织形式
专项监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阶段:各企业对照已公布的国家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省能耗限额(标准)按自查报告内容进行自查(见附件1),填写淘汰目录自查表(见附件2),并于7月28日前将自查报告和自查表的电子版和纸质版同时上报当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今年已接受能耗限额现场监察的企业,不需报送执行能耗限额标准情况的自查报告。在2010年度专项监察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应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包括整改后取得的节能成效)报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各地上报阶段: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的上报材料进行汇总(见附件3),同时提出建议开展现场监察的企业名单(见附件4),于8月3日前将汇总表电子版和纸质版报省节能监察中心,抄送我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
(三)现场核查阶段:省节能监察中心在各地市上报材料的基础上确定现场监察企业名单,并于8月4日起,会同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协会,对相关企业开展现场监察。现场监察培训动员会议时间另行通知。9月底前完成专项监察情况汇总并将材料报工信部。
(四)国家督查阶段:工信部于今年10月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组成督查组,对各地执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进行现场督查。每个省实地抽查3-4家重点用能企业、1-2家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使用企业。
五、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要认真对照已公布的国家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省能耗限额及淘汰目录,如实填写自查材料,确保能耗指标、计量统计和计算方法的科学性,对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时上报。一经发现瞒报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进行严处。
(二)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开展专项监察的宣传和监督,及时汇总企业材料报送情况。企业有关能耗指标等数据和资料由各市经信主管部门留存一年以上,以备查用。现场核查阶段,各地市、有关行业协会要按照省里统一安排(见附件5)选派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配合省节能监察中心开展对当地相关企业的现场监察,并将参加专项监察人员名单(附件6)于7月22日前报省节能监察中心,抄送我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
(三)省节能监察中心要加强对各市专项监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认真组织实施监察工作。现场监察要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确保监察质量和效果。对2010年度专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分析,查缺补漏,提出改进的计划和措施。
附件:1.广东省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2.广东省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自查表
3. 广东省重点耗能企业能耗限额执行情况地区统计汇总表;
广东省重点耗能企业能耗限额执行情况地区统计明细表;
广东省重点耗能企业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汇总表
4.建议现场监察重点耗能企业名单
5.各市及省有关行业协会参加专项监察人数
6.参加专项监察人员名单
7.关于开展2011年度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工信部〔2011〕310号)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系人:宋总涛、张娜,电话:020-83133359、83133482,传真:83133335;
省节能监察中心联系人:方海鑫(陈仨珂)020-83378975,传真:020-83352049,
电子邮箱:fhx@gdec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