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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1〕315号)的规定,现公开开展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金融机构遴选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进一步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融资,根据《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1〕315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采用政银企合作方式,通过公开征选确定合作金融机构,搭建合作金融机构与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融资合作平台。

  二、合作内容

  合作金融机构省内分支机构与各地市、县、区及有关省级资产经营公司等进行衔接合作,对省财政厅推荐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依据金融管理规定进行审核,为通过信贷审批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省财政对选定并获得合作金融机构贷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贷款贴息。

  三、遴选方式

  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组织开展征选工作。

  自愿参加征选的金融机构应当按要求编写征选文件,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省财政厅提交。

  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建评选工作小组对金融机构提交的征选文件进行评审。评选工作小组根据设定的评选条件对金融机构进行合作资格审核,对具备合作资格的金融机构,确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金融机构。

  四、参选条件

  (一)参选主体

  政策性银行广东省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地方股份制银行(总)、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已确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金融机构的除外)。

  (二)参选条件

  1.贷款业务符合国家金融和信贷政策。

  2.能依法依规提供优质服务,服务理念先进,具有较高贷款审批效率及结算效率。

  3.金融组织机构完善,有相应的信贷服务网点。

  4.具备以上基本条件,愿意按不高于同期国家基准利率为被推荐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项目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以及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信贷政策、建立了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的金融机构具有优先成为合作金融机构的资格。

  五、参选文件

  参加征选的金融机构按规定提交参选文件。参选文件含封面、目录和正文及相关附件(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证书、资质证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参选文件需加盖参选金融机构公章,材料一式2份送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其中,正文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参选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省级机构设置情况;市、县(区)分支机构情况;人员基本情况;主要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情况;2010年、2011年贷款发放情况(贷款余额、存款余额、存贷比等);风险管理情况;其他信贷管理情况。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经营业务和信贷产品情况。服务理念介绍;专营机构介绍;经营团队介绍;金融产品介绍;工作流程介绍;审批制度介绍;战略性新兴产业信贷政策介绍。

  (三)2012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信贷计划。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信贷目标、信贷规模;实现目标的具体保障措施等。

  (四)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金融机构工作方案。合作方式;工作计划与进度;确保合作成功的对策措施;需要省有关部门配合协助的意见建议。

  六、有关要求

  参选文件提交时间为:2012330-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逾期不予受理。地点为:广州市北京路376号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省财政厅联系人:姚林;电话:020-83170361;传真:020-83170266;邮箱:ctgmc@123.com。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系人:童文锦,电话:020-83133380;易贤辉,电话:020-83133353。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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