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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局,省直有关单位,省节能监察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工作,根据《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修订)》(粤财工〔2011392)、《关于加强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1〕2号)、《关于组织2008至2010年省节能专项资金省属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285)等有关规定,结合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要求,就加强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成签订项目合同书/承诺书工作

  2008年至2010年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均要签订《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2011年以后的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中其它资源项目和节能能力建设项目要签订《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承诺书》。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属市县推荐项目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委托所在地级以上市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收集项目承担单位承诺书。属省属(直)单位项目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与项目承担单位完成签订合同书、收集项目承担单位承诺书。

  二、切实加强项目验收工作

  )验收对象。2008至2010年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中已完成的所有项目;2011年及以后的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中已完成的其它资源项目和能力建设项目。

  (二)验收内容。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合同书/承诺书以及项目申请报告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专项资金使用是否合理规范等。

  (三)验收方式书面验收为主,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评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地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项目进行验收;省属、省直单位项目原则上由省推荐单位自行组织验收,也可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请验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视情况对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验收程序。

  1. 申请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填写《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验收书》(附件2)。其中,项目主要内容、完成情况及取得主要成果,要与项目申请报告和合同书/承诺书相对应,重点突出节能降耗工作方面内容。

  2. 专家评审。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组对项目验收材料认真审核、讨论并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必要时可请项目单位到会介绍有关项目情况,或专家组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核查。

  3. 确定结果。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验收两种。通过验收的,由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在《验收书》(一式五份)上盖章确认;未通过验收的,应按专家建议要求进行整改,并在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4. 报省备案。项目验收通过后,地级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加盖公章的《验收书》,于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连同验收材料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省财政厅(工贸处)各一份备案。没有按要求组织验收和报省备案的,视为未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项目监管及验收工作该项工作是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有效的重要举措。各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认真组织项目验收,推动项目实现预期效益,确保完成全省节能目标任务。

  (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坚决防止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落到实处各地市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在专项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并及时整改

  (三)做好相关工作总结。地区、省直(属)单位于2012年8月31日前将项目合同书/承诺书及情况汇总表、于每年6月30日和1231日前将项目监管验收工作总结报告及《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情况统计表(附件4)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将适时通报全省工作情况,并将其纳入对各市政府节能考核内容。同时,将项目监管与验收工作实施情况作为后续省节能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附件: 1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资料清单

      2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验收书

      3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签订合同书/承诺书情况汇总表

      4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情况统计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2012817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系人:张娜,电话:020-83133482,传真:020-83133335;

 省财政厅联系人:王远林,电话:020-8317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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