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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政府《关于报送东莞凤岗(惠东)产业转移工业园扩大园区申报材料的函》惠府函〔2012〕210号收悉。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和《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粤经贸工业〔2005〕582号)、《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粤经信园区〔2010〕649号)等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批准东莞凤岗(惠东)产业转移工业园扩大至746.6公顷。请你们加强对园区开发建设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在批准的园区范围内,切实履行合作协议和有关承诺,进一步完善产业转移工业园基础设施等配套条件,切实做好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环保、规划、投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

  二、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进园区建设,所有园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省的产业政策并列入年度计划,坚持集约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依法办理园区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报批,严格落实园区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涉及使用林地的依法申办使用手续和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有关工作完成及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我委。

  

  附件:东莞凤岗(惠东)产业转移工业园变更后基本情况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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