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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为推进企业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加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现就我省清洁生产企业复审换证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清洁生产企业复审换证审查工作由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审查结果报。我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后,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办理换证。

  二、省清洁生产企业换证复审合格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及清洁生产相关规定;

  (二)污染物排放达标;

  (三)制定完整的持续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四)实施持续清洁生产审核的中高费方案原则上不少于两个,并取得良好绩效;

  (五)有持续清洁生产工作计划;

  (六)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不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省清洁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按照复审换证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并于每年3月31日或9月30日前将复审换证所需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自行提交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于30日内将通过审查同意换证的推荐函以及各企业的《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换证审查意见表》(附件)上报省经信部门。

  四、省清洁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按照《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范本》(粤经信节能〔2010〕739号)第十二项内容要求编写的企业持续清洁生产报告;

  (三)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监测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或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守法证明(复印件)。

  逾期不递交换证申请的企业,其“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自动取消;如申请恢复“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须按照首次申请程序执行

  

  附件: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换证审查意见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1010

(联系人:谭吉林、王丽燕,联系电话:020-83133444、83133361, 传真:8313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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