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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7号),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发展,提高废钢铁综合利用水平,实现钢铁产业节能减排,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市抓紧将2012年度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和《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2012年11月15日前我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11月12日

  (联系人:谭吉林,电话:83133444,传真:8313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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