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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局、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各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组织开展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单位验收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147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将对列入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两批178家单位进行验收评估,我省列入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单位共有7家(不含深圳),其中列入验收范围的有6家。为保证试点验收工作顺利进行,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市相关部门充分认识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验收评估工作,按照《通知》要求指导各试点单位开展自查工作,并配合做好省级验收工作。

  二、请有关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单位根据《通知》规定的验收内容、标准,参照报告内容格式要求认真编写《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并根据验收方法和程序,做好省级验收的准备工作。

  三、请有关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930日前将辖区内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单位的《自查报告》(一式5份,含电子版)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批复的实施方案(一式2份)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根据《通知》规定的验收内容、标准、办法、程序等做好相关验收安排,并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科技厅、财政厅、统计局组织验收组于10月中旬赴试点单位开展验收工作,具体验收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1.广东省列入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单位名单(不含深圳)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组织开展国家

       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单位验收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统计局

  20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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