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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商务)、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环卫)、环境保护、卫生、农业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粤府办〔2012〕135号)要求,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解决餐厨废弃物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变废为宝,化害为利,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卫生厅、农业厅组织开展城市(县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处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餐厨废弃物具有明显的资源特性和污染物特性,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利用,变废为宝,化害为利,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餐厨废弃物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我省饮食服务业发达,酒店、宾馆、酒楼、餐厅、单位食堂以及家庭等每天都产生大量餐厨废弃物,因此,建立完善回收运输、集中处理等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对其进行资源化利用,用于生产沼气、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产品,从源头上杜绝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的非法行为,避免将餐厨废弃物直接作为饲料进入食物链,有效解决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或进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问题,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为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 主要目标

  探索建立适合我省特点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法规、政策、标准、监管体系、技术工艺路线,提高我省餐厨废弃物资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三、主要内容

  选择部分具备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城市或城镇化程度较高的县、区进行试点。

  (一)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资源化产品评估以及监督管理体系。

  (二)建设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示范项目,不断优化技术路线,提高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三)建立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激励机制。

  (四)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减少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开展餐饮服务业清洁生产和餐厨废弃物分类回收、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促进源头减量化。

  四、试点城市(县区)基本条件

  (一)拟制定或出台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的政策文件,初步形成了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面的相关政策机制。

  (二)建立部门之间分工明确、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在餐厨废弃物收运、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三)已建设或规划建设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技术工艺路线成熟,资源化产品投入产出效益较好,质量安全可靠。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推荐。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商务)、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环卫)主管部门在征求环保、卫生、农业部门意见基础上,联合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1个城市(县区)作为备选试点单位。推荐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推荐文件。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环卫)主管部门的联合推荐文件。

  2.试点方案。包括:备选城市(县区)的基本情况;近几年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情况;开展试点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重点工作、保障措施和建设进度安排(需突出强调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建设、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及技术工艺路线、资源化新产品及其市场定位等方面的内容)。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备选城市(县区)出台的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政策文件、规划及项目立项批复、收费政策、经费保障等文件的复印件。

  (二)确定试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环境保护厅、卫生厅、农业厅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试点单位实施方案进行论证,择优选择一批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基础较好的城市(县区)确定为试点,并公布名单。

  (三)落实建设任务。各试点城市(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完善试点实施方案,加盖当地政府公章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各试点城市(县区)政府应承诺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内容,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作为评估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组织评估验收。已实现试点目标建设的城市(县区)应及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适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

  (五)落实支持政策。省、市相关部门应加大对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建设的支持。对试点成效好的城市(县区),省将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推荐列为国家试点,积极争取国家对试点建设的支持。

  (六)加强监督管理。各试点城市(县区)应确保试点建设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和标准,确保实现试点工作主要目标。省有关主管部门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对达不到试点建设进度和目标要求的,要求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试点资格。

  请各地市积极做好相关推荐工作,并于2013年10月30日前(2014、2015年申报时间为当年10月30日前,不再另行通知)将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农业厅

2013年9月17日

(联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谭吉林,电话:83133444,传真:83133335;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伍琳瑛,电话:83133590,传真:8333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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