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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揭阳金属生态城,东莞塘厦(平远)产业转移工业园,深圳龙岗(紫金)产业转移工业园:

  根据《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园招商选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3〕329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组织申报2013年度广东省产业园招商选资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一)奖励标准

  1.项目属世界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符合《公司法》第217条第二款规定)〕的生产性企业项目,合同投资额达10亿元以上且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亿元的,每个项目奖励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的,奖励资金增加1000万元,以此类推,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亿元。

  列入世界500强企业的有效年度应在2010年(含)以后。世界500强指美国《财富》杂志每年发布的“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

  2.项目属中国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符合《公司法》第217条第二款规定)〕的生产性企业项目,合同投资额达5亿元以上(或年度产值10亿元以上)且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亿元的,每个项目奖励3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的,奖励资金增加1000万元;以此类推,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亿元。

  列入中国500强企业的有效年度应在2010年(含)以后。中国500强指美国《财富》杂志每年发布的“财富中国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或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每年联合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

  3.项目属省内外大型骨干企业〔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符合《公司法》第217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项目,或其他较大投资的项目,合同投资额达2亿元(或年度产值8亿元以上的)且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每个奖励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的,奖励资金增加1000万元,以此类推,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8000万元。

  大型骨干企业是指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的企业。

  园区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上述3种类型中选择申报其中一项。

  (二)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园区或园区所在地纳税的生产性企业。工业项目符合现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资企业还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利于在园区所在地形成一定的产业集聚度。

  2.项目工业增加值纳入园区相关经济数据统计。项目应来自园区所在地级市辖区以外的地区。

  3.项目应属于2013年新引进项目,即项目在2013年及之后与园区签订投资合同等,且合同金额(或年产值)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达到第一款规定的项申报目投资标准。项目在建成投产或试产成功后,产业园区可申请省专项资金奖励。为了进一步鼓励园区尽快吸引项目,在项目已满足条件时,可提前申请奖励部分资金。具体如下:

  1.申请一次性全部奖励资金

  如项目在2013年及之后与园区签订投资合同后,在办理好相关立项手续等文件后,相关投资建设工作一次性全部到位,且投资总额及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奖励标准,可在项目建成投产或试产成功后申请一次性将省财政奖励资金全部发放。申请一次性全部奖励资金的项目需附材料: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项目产值、股东持股和固定资产情况报告(原件),项目投资合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外观和主体设备的现场照片各2张,投产或试产产品检验报告和照片及其他必要辅证材料(详见附件2辅证材料目录)等。

   2.申请分批奖励资金

  (1)项目在2013年及之后与园区签订投资合同,并正式动工后,且项目固定资产已投资额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0%,可申请首期奖励资金。已实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以项目施工合同(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承包合同或固定资产购入凭证等为计算依据。首期奖励资金为奖励资金总金额的50%。申请首期奖励资金的项目需附项目投资合同、相关的可研、立项手续资料,土地买卖或使用协议,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固定资产购入凭证及其他必要的辅证材料(详见附件2辅证材料目录)。

  (2)待项目已建成投产或试产成功后(所附材料同申请一次性全部奖励资金的项目需附材料),且投资总额及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奖励标准,可申请第二期省财政奖励资金,第二期奖励资金为奖励总金额的50%。

  申请分批奖励资金的项目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试产成功。如无法按期完工,应各市需将已发放的省财政奖励资金全额退回省财政厅。

  二、申报程序

  12月9日前,园区所在地级市、财政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上报申报文件(文件中需明确申报奖励资金总额和各园区涉及项目数),并附相关申报材料(装订要求见附件3,书面材料一式12份,光盘一式2张)。逾期未报将不予受理。

  三、有关要求

  (一)园区所在地级市(省财政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地园区管理机构及时准确收集新引入项目的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管理机构,逐项目填写《广东省产业园招商选资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按照《辅证材料目录》(附件2)准备项目辅证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部门负责人在《广东省产业园招商选资奖励资金申报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鉴。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奖励资金申报、审查为由,向企业收取、摊派任何费用。

  (二)根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奖励资金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请各地级以上市及其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意见(试行)》(粤府办〔2013〕16号)和省财政厅《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做好股权投资资金的投资管理各项工作。县级园区股权投资办法由地级市参照省的做法明确。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附件:1.广东省产业园招商选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2.辅证材料目录

     3.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25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系人:黄鹏,电话:020-83135883;

省财政厅联系人:王樱,电话:020-83170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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