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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规定,我委对清远市和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变更《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申请依法受理,经审理同意变更,现予以通告。

  

  附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变更情况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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