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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广东省循环经济试点(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工作的通知》(粤经信节能函〔20141752号),我委组织专家对各地市报送的省循环经济试点(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实施方案进行了论证,原则同意湛江市等3个地区实施方案并确定为2014年广东省循环经济试点(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附件1)。同时提出如下要求:

  一、请各试点创建地区高度重视创建工作,把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工作作为实现转型发展、提高城市生态文明水平的重要途径,通过开展创建工作推动本地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经济社会的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二、请各试点创建地区做好年度目标的分解和落实,加强资源产出率统计工作,建立定期跟踪评估机制,并于每年120日前将上一年工作进展报送我委(节能循环处)。

  三、完成各主要任务、达到实施方案建设目标且创建期不少于3年的创建城市(县),可通过市经信部门向我委提出验收申请。对于符合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要求的试点创建地区,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

  四、各试点创建地区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加大宣传力度,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普及循环经济和生态文明理念,充分调动本地骨干企业、社会团体、广大公众的积极性,参与到试点的各项建设工作中来。

 

  附件:2014年广东省循环经济试点(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地区名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41230

附件

2014年广东省循环经济试点(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名单

 

  1、湛江市

  2、广宁县

  3、罗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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