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有效分担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和省政府《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意见》(粤府办〔2014〕29号)“完善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的要求,根据《广东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2014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作的有关部署,现将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支持地级以上市财政出资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增信支持,引导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各市基金的名称不要求必须为“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二、支持方式及支持额度

  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注资方式支持扩大原有基金规模。省注资的金额不超过市财政已经到位的出资金额。省注资的资金授权市循环使用5年,到期后无息收回,延期使用须另行授权。

  三、申报条件

  (一)市财政出资设立基金,并已经落实到位(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10日)。

  (二)基金的使用方式为:以拨付贷款代偿风险准备资金的方式,支持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基金支持中小企业贷款的放大比例为10倍以上(含10倍)。

  (三)基金的使用管理由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并建立基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

  (四)愿意接受省注资扩大市基金规模。并承诺获得省注资后按以下要求开展基金管理工作:

  1. 由地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管理运作。

  2. 基金的合作银行不得变相增加企业纳入基金支持贷款的融资成本,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浮利分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

  3. 基金支持对象为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列入广东省重点创新帮扶高成长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名单的企业。

  4. 单个企业列入基金支持的贷款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已归还的贷款不计算在内)。 

  5. 基金支持的贷款出现逾期,须使用基金进行代偿时,先使用市财政出资部分,后使用省财政出资部分;归还基金时,先归还省财政出资部分,后归还市财政出资部分。

  6.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按季度以书面方式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报告基金工作开展情况。出现贷款代偿时,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四、申报材料要求

  符合申报条件的地市自愿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一)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申报文件。申报文件内容包括:市基金工作的总体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申请省注资金额,2014年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申请表。

  (二)市基金设立及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加盖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公章)。

  (三)市基金与合作银行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加盖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公章)。

  申报材料须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版资料。书面材料装订成册,一式4份,报送省经信委2份、省财政厅2份。电子版资料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在线提交,管理平台统一入口为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五、申报期限及联系方式

  申请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10日,以收到书面资料为准。联系方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电话:020-83133319;省财政厅 电话:020-83170273。

 

  附件:2014年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申请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