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延长省电机能效提升补贴实施期限的通知
粤经信节能函〔2017〕122号
来源:节能与循环经济处发布时间: 2017-06-13 15: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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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电机能效提升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省电机能效提升补贴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原则上按《广东省电机能效提升补贴实施细则》(粤财工〔2013〕389号)、《关于提高注塑机(含挤出机)节能改造项目省补贴标准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5〕200号)执行。 

  二、申报要求 

  申报要求继续按《广东省电机能效提升补贴实施细则》(粤财工〔2013〕38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电机能效提升补贴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经信节能函〔2014〕1184号)、《关于省电机能效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粤经信节能函〔2015〕2545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三、修改部分文件条款 

  (一)《广东省电机能效提升补贴实施细则》(粤财工〔2013〕389号)第二点第三款。将“节能技术服务单位需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电机系统开展节能改造”,修改为“节能技术服务单位需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更换高效电机或对电机系统开展节能改造”。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电机能效提升补贴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经信节能函〔2014〕1184号)第一点第三款。将“列入《国家重点推广的电机节能先进技术目录》中的技术除外”,修改为“列入《国家重点推广的电机节能先进技术目录》中的技术和直接更换高效电机项目除外”。 

  四、做好资金清算 

  (一)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对补贴期内预计使用资金情况进行摸底,填写《广东省电机能效补贴资金预计使用情况表》(附件1),于2017年10月31日前联合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二)补贴期结束后,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算,填写《广东省电机能效补贴资金清算表》(附件2),于2018年3月30日前联合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财政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收回多余资金、补足差额资金。 

  (三)财政省直管县(市、区)由地级以上市汇总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附件:1.广东省电机能效补贴资金预计使用情况表 

     2.广东省电机能效补贴资金清算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6月12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系人:熊卫鹏,联系电话:020-83135867,传真:020-83133335;

 省财政厅联系人:王立超,联系电话:020-83170275,传真:020-83170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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