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通告
二○一七年60号
来源:法规处发布时间: 2017-08-10 17:09:00

  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我委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现通告如下: 

  一、调整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 

  (一)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行政许可)   

  1. 供电营业许可证审批(委托广州、深圳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2.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委托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实施)。 

  3.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委托广州、深圳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4.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委托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实施)。 

  5. 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委托广州、深圳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6. 第二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审批(委托深圳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实施辖区内第二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批)。 

  (二)下放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行政检查) 

  组织实施对辖区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核查(下放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实施;核查结果应于每年9月底前汇总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承接单位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 

  三、责任划分 

  (一)下放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由承接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委托机关依法承担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依法向受委托机关追偿。 

  (三)受委托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或超越委托范围、权限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机关自行承担。 

  四、交接日期 

  2017年8月11日起,由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实施上述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对8月10日之前我委已受理或已接受申请但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业务仍由我委办理。 

  特此通告。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7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