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组织推荐2017年(第二批)广东省中小企业
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的通知
粤经信技术函〔2017〕21号
来源: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处发布时间: 2017-08-21 16:54:00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我委《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粤经信规字〔2016〕2号)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粤经信规字〔2016〕3号),现开展2017年(第二批)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技术示范平台)和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培育工作,并对2014年技术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进行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认定范围 

  (一)技术示范平台。符合粤经信规字〔2016〕2号文件第二、五条规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移、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协同创新、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公共技术服务。 

  (二)示范基地。符合粤经信规字〔2016〕3号文件第二、五条规定的企业,在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创建名牌产品、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成效明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创新型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基地。 

  二、复核范围 

  2014年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和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名单详见《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广东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的通知》(粤中小企〔2014〕9号)。 

  三、推荐程序和推荐材料 

  (一)推荐程序。依照粤经信规字〔2016〕2号文件和粤经信规字〔2016〕3号文件的规定,申报技术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均采取申报单位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方式。 

  (二)推荐材料。详见附件。 

  四、推荐数量 

  (一)推荐认定。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可分别推荐2个技术示范平台和2个示范基地;省直单位可推荐1个技术示范平台和1个示范基地。 

  (二)复核。粤中小企〔2014〕9号文公布的技术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均可申请复核。 

  五、推荐要求 

  (一)请你们加强调查研究,择优推荐,并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 

  (二)请各地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将推荐(含复核)2017年(第二批)技术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的申报文件(含汇总表)和申报材料(采用胶装或线装,并用A4纸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含电子版)于9月22日前报我委(技术进步处)。省有关单位按上述有关要求直接送我委(技术进步处)。 

 

  附件:申报材料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7年8月21日

(联系人:孙锴、方初生,电话:020-83135986、83133429)